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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范围细化程序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
时间:2023-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充分体现司法民主的检察制度,但实践中也存在议案范围不明确、司法化有待增强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完善检委会在议案程序中的工作机制。

  检委会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议案范围不够明确、具体。虽然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一直都在力求为检委会议案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特别是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规则》),对检委会的议案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在实务中仍然难以把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1条第2项将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为其三大职能之一,但没有明确什么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规则》第8条第1款也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类型,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然属于高度概括性规定。在现有立法技术条件下,很难对检委会议案中的“重大、疑难、复杂”进行明确的界定。议案范围不清,必然在案件议题上出现模糊地带。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有将存在风险又处于模糊地带的案件交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动机,以规避责任。二是检委会议案程序司法化有待增强。检委会委员因不参与案件的具体过程,通常都不阅卷,不亲身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听取承办人汇报,缺少对案件证据的亲历性。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要受认知主体、认知客体、认知环境等各种限制,特别是言词类证据,受陈述者的表达能力、情感偏向和取证人员的感知能力等多重因素影响,证言难以精密地复述其感知的事实,陈述中难免掺杂着主观性、推测性成分。案件承办人只有在对证据详细分析研究判断基础上,亲身聆听各方的陈述,去伪存真,根据法律和司法经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才能形成内心确信,进而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事实”是案件决策的基础,“事实”不实的决策,有如空中楼阁,缺少必要的基础。但检委会行政化“听案断案”的决策模式,与司法亲历规则背离,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故而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去行政化”。三是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相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特别是在检委会集体负责制下实际上对个人难以追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委会的决策权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也不乏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风险转嫁给检委会的现象。

  进一步规范检委会工作机制的路径探析。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关于议案范围的界定。主要是精准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规则》明确了检委会讨论的案件类型,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然属于高度概括性规定,在案件议题上出现模糊地带。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新型案件的类案指导作用、司法理念纠偏作用等因素,适度把握。(1)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案件类型,比如,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又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罪与非罪确实难以界定的案件。(2)司法理念纠偏类案件。如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过往重刑思想下的办案理念和传统做法予以纠偏。(3)拟在检察环节作出具有终局性决定的案件。程序终结意味着缺少后续环节的制约和监督,对于这类案件需要更加慎重。

  关于议案程序的适度司法化。研究、讨论、决定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司法属性,应适用程序正当原则,其不同于议事程序中的单方面作出决定。增强议案程序的适度司法化问题,笔者认为:一是为解决亲历性不足问题,可以考虑由检委会办事机构承办人或专职委员深入阅卷,参与关键性当事人、证人的问话,检委会办事机构承办人或专职委员认定的事实与承办检察官认定不一致的地方,在检委会上进行辩论,再由检委会定夺。二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关键性证据,可以采取“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再现取证的场景,缩小时空差距,让各位检委会委员“身临其境”,并“亲身”感受取证过程,以增强亲历性。数字技术的发展,同步录音录像为多媒体示证的普及提供了现实可能。

  关于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检委会议案中承办人汇报案件事实时,既要汇报在案证据,又要阐述由证据推导出事实的理由。理由明显违背证据规则的,检委会有权否认。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也可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让检委会委员审查证据鉴真过程,充分展示言词证据的取证氛围、语境,以判断陈述的真伪。

  检委会议案中承办人阐述适用法律时,应当全面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类案等,提供给检委会委员分析案件时参考。由于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多样性,检委会委员不可能对每一领域的法律法规都熟悉,但检委会委员都是资深检察官,法律经验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相对较强,这样可以发挥检委会委员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方面的优势。对争议较大甚至意见相左的适用法律方面问题,承办人要充分收集各种司法观点,以及各种观点的理由,让检委会委员做“选择题”,而不是“问答题”。

  关于司法责任的落实。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检委会落实权责明晰的司法责任,是检委会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检委会错误决定的案件,应区分两个责任层次,对外实行集体负责的同时,还要确立内部追责标准,明确委员个人责任。对于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以及由于重大过失而作出错误决策的情形,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对于已尽到了忠实、谨慎、勤勉义务,但因自身能力原因而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委员,要保障委员基本言论豁免权,慎重追责。明晰检委会决策过错责任承担机制。首先,要合理区分承办人的责任与检委会的决策责任。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正当性以及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负责。检委会改变承办人的意见由检委会承担集体责任。其次,对于检委会过错责任,要按照错责相当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由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检委会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为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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