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诉;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报请省检察院核准追诉;领导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领导基层铁路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基层铁路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基层铁路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领导基层铁路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九)对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管理南昌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授权,负责本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规划和指导本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