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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官司法档案,是指对检察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履行检察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所形成的各种资料。

  第三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个人填写与组织记录相结合,由政工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备份。

  第四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

  (二)岗位职责说明情况;

  (三)司法办案情况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及司法责任追究情况

  (五)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六)绩效考核情况;

  (七)其他应纳入司法档案的材料。

  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应当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具体承办案件情况分别记(装)入各自司法档案。

  第五条  履行案件管理职能的检察官司法档案,主要记录其履行案件受理审查、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统计数据分析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政策研究(检委办)职能的检察官司法档案,主要记载其办理检委会业务、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等履职情况。

  第六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的有关内容,应当及时、动态记(装)入。

  办案的基本情况,由检察官每半年填写一次,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政工部门装入其司法档案。

  检察官所在部门每半年应将所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情况及司法责任追究情况等材料移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装入相应的检察官司法档案。

  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督查督导、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司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工作后,业务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时将有关结论移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装入相应的检察官司法档案。

  第七条 信息填写完成后,填写部门应当通知本人、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本人和相关部门认为填写信息与纸质材料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填写部门提出异议;填写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确有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对相关信息本身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政工部门应当对检察官司法档案指定人员管理,并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整理装订成册。

  第九条 检察官岗位职责、司法办案、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司法责任追究、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情况对本院全体干警公开。

  第十条 司法档案应当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奖惩,以及上级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个人应当如实填写司法档案。不如实填写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可以采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制作、管理。

  第十三条 检察官司法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检察官职务、岗位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变动登记。

  因工作调动、退休、被免职等不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政工部门应当对其档案进行封存。

  第十五条 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档案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检察官司法档案》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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